2016年10月28日,吴某将刚出生的女儿泰某某遗弃至路边垃圾桶内。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媒体也进行了相关报道。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发现公安机关对该案紧急处置完毕后没有及时立案,2016年11月1日,该院依法向泰兴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年11月3日,泰兴市公安局对吴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在监督立案的同时,泰兴市检察院认为吴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该院口头告知泰兴市救助管理站,作为泰某某的临时抚养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吴某的监护人资格,并于2016年12月5日向泰兴市救助管理站送达《检察建议书》。泰兴市救助管理站于2017年1月23日提起请求撤销监护权诉讼,于2017年3月8日向泰兴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3月15日上午,泰兴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泰兴市救助管理站为泰某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