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问题探析
2017-10-25 11:09:00  来源:

   未检科   顾莹

    

  刑法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最大限度保护、救助涉罪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现象激增,也折射出取保期间对未成年人挽救帮教的困境。笔者拟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的帮教手段进行探讨,为防范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提供合理化建议,实现教育挽救最大化。 

  一、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总体概况 

  以本院受理案件数据为例,2014年至20174月期间,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数量呈几何上涨趋势,其中2014年未成年人取保期间再犯罪人数为02015年人数上升为1人,2016年人数上升为4人,20171-4月,已有3名未成年人在取保期间再犯罪。 

  (二)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特征。一是年龄偏低。本院受理的8人中,6人仅16周岁,217周岁,几乎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实实在在地为自己的行为负起了刑事责任。二是文化程度低,在校表现不好。本院受理的8人都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其中6人因不愿上学后主动辍学,1人因在校打架被开除,仅1人顺利初中毕业。 

  2.犯罪类型特征。本院受理的8人中,初次犯罪均为盗窃,取保期间再犯罪类型也基本为盗窃犯罪,仅1人系聚众斗殴。但值得注意的是,8名未成年人的家境都不是特别贫困,甚至有些家庭还比较富裕,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受生活所迫,而是贪财或者贪图物质享受。 

  3.犯罪周期特征。8名未成年人几乎都在取保候审后半年内重新犯罪,犯罪周期较短,这不仅反映了前罪的处理措施未对其起到足够的教育、威慑作用,也反映出取保后的帮教措施不到位。 

  二、影响未成年人取保期间再犯罪的相关因素 

  (一)未成年人自身因素。 

  1.未成年人因受年龄、智力发展、社会经验等因素的限制,身心发展还不健全,易受社会上不良行为的影响,加之自控能力不强,极易导致再次犯罪,也基本印证了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且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其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1]的判断。 

  2.未成年人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很难找到赖以谋生的工作;此外,这些未成年人经常出入酒吧、KTV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在自身低收入甚至零收入的情况下贪图高消费享受,必然导致犯罪。 

  3.未成年人对自身违法行为认识不足,对于取保候审措施重视度不够。部分未成人甚至因为初次犯罪没有受到严苛的处罚,对法律产生了蔑视的心理,从而助长了继续犯罪的嚣张气焰。 

  (二)家庭因素。 

  1.家长教育不当。调查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或是过于溺爱,认为小偷小摸无伤大雅;或是放任自流,不愿对问题少年进行管教,与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不能及时对未成年人出现的问题予以教育和纠正。 

  2.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多数家长以为取保候审只要缴纳了保证金或者提供人保就可以太平无事,对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循的监督义务熟视无睹,未成年人在取保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导致传唤不到案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三)司法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关于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基本是禁止性规定,即禁止行恶,但如何积极有效地帮教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引导其诚心向善,现行的机制并不完备。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1.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可以采用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两种方式,但实际操作中采用保证人的情况极少;即便有保证人,也多为未成年人的家长,而家长的监管本身就存在不足之处,对未成年人的积极引导就更无从谈起。 

  2.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依法取保候审时,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及涉罪未成年人的监督力度有限。 

  3.目前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均针对已判决或者作出不诉决定的被告人进行监管,尚未将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纳入监管范围。 

  三、对策和建议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之殇,挽救、帮扶涉罪未成年人的工作也需要全社会的鼎力合作,因此,构建立体化、全覆盖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尤为重要。 

  (一)司法层面。 

  1.建议侦查机关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切实发挥社会调查的作用,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帮教条件。建议借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组成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的考察帮教小组,联合家庭、学校、社区、司法机关的力量,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多角度监督,切实做到严管 

  2.将专业的心理干预融入到司法办案中,通过讯问、回访、心理测评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适时对未成年人开展成长教育、矛盾纠纷应对教育、同龄群体辨识教育、择友价值矫正教育等内容,消除其违法犯罪后的消极、冷漠心理,[2]帮助其树立改过自新的决心,体现司法的厚爱 

  (二)家庭层面。 

  1.建议侦查机关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时切实考察法定代理人的监管能力,对实际没有监管能力的家庭,取保候审时必须成立考察帮教小组,避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督流于形式。 

  2.建立家长约谈制度,司法机关定期与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进行面谈,敦促家长履行监管义务,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责,积极构建和谐良好的家庭氛围,促使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三)社会层面。 

  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就业培训。建议相关部门针对取保候审期间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培训,可选取未成年人感兴趣的计算机或者艺术类课程,在提升自信心和工作、学习动力的同时,切实提高其就业能力,使其有立足之本,获得社会的认同感,从根源上遏制其犯罪。 

  2.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帮助其树立希望、改变、回归的理念,[3]摘除社会对涉罪未成人的有色眼镜,消除偏见,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1] 参见黄兴瑞、曾赟、孔一:《少年初犯预测研究—对浙江省少年初犯可能性的实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5期。 

  [2] 参见赵永红、张青聚《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实证分析和预防对策》,载《未成年人检察》2016年第4辑。 

  [3] 参见王佳《香港特区与内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的思考》,载《未成年人检察》2016年第4辑。 

    

  编辑: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