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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私自截留部分,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5-12-31 15:42:00  来源:

  原价代购毒品私自截留一部分,还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2025年11月26日,经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汪某此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且尚在执行中,其最终要服刑四年十个月,缴纳罚金1.5万元。

  2025年6月,公安机关商请公安县检察院依法介入汪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经查,2023年1月21日凌晨,曾某(已受到行政处罚)联系汪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使用微信向汪某转账1600元毒资。后汪某以1600元的价格从周某(另案处理)处购得0.3克甲基苯丙胺晶体、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汪某从上述毒品中截留部分毒品后,将剩余毒品交给曾某。

  办案检察官注意到,此时汪某正在服刑,且事发已逾两年,部分证据取证较为困难。对此,检察机关制发侦查提纲,针对资金流、轨迹流、关键证人证言细节等问题靶向性引导侦查。

  2025年7月,汪某被警方从监狱解回。案件被移送至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汪某如实交代了其在“代购”毒品中截留部分毒品的过程,但声称自己并未从中牟利,为何构成贩毒?

  “汪某虽以原价转手毒品,但从中私自截取部分毒品,实质上是变相加价,汪某在代购过程中通过变相加价的方式牟利,意味着其已成为一个独立的转卖环节,涉嫌贩卖毒品罪。”办案检察官介绍。

  “原以为‘躲’在监狱里,有些贩毒的事就不会再被追究了。”汪某悔不当初。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汪某主动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5年10月29日,公安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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