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多年,我始终坚信法律的威严蕴藏于条文之中,而司法的温度则见于人心之间。2024年9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司法局移送的一条线索,让这份信念有了更鲜活的注脚。
喀什市司法局在为社区矫正对象小周办理入矫接收手续时,发现这个刚刚考上大学的少年,正因其社矫对象身份面临学籍注册被拒的困境。出于保障社矫对象合法权益的职责担当,司法局第一时间将情况反馈给我院,希望通过检察监督为其求学路“护航”。
我们接到线索后,马上进行了调查。2022年11月,尚在读高二的小周涉世未深,在明知款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受他人诱导提供转账、“刷脸”验证等帮助,非法获利2500元。2023年12月26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1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原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为甘肃省景泰县司法局。2024年,小周参加高考,因其学习刻苦,成绩不错,后被某大学录取。因就学地点变更,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依规调整为喀什市司法局。2024年9月9日,小周按新生报到要求如实说明了自己的犯罪及矫正情况,却被告知资格审核未通过,学校劝其主动退学或待矫正期满后再入学。
2024年9月10日,在社区矫正谈话室,我见到了眼神黯淡的小周。司法局同志介绍,在社区矫正期间,小周始终没有放弃学习,一边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一边努力备战高考。看着他眼中的绝望,我暗下决心“不能让这个孩子因一时糊涂彻底失去希望”。
2024年9月11日,我们启动全面调查核实工作。先是调阅全部案卷,确认小周案发时系高二学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随后对其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经与小周家长、户籍地村委会、社矫机构联系,得知其平时表现良好,社区矫正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求学意愿强烈。综合评估后,我们认定小周社会危险性低,再次犯罪可能性小。当天下午,我们与喀什市司法局沟通,双方达成共识,保障小周受教育权既能化解对立情绪,更能助其回归社会,应全力争取。
“参考其他高校惯例,服刑学生一般不允许入校,我们担心他在缓刑期间再犯罪,造成不好的影响。”同年9月12日,我和司法局的同志第一次走进小周考上的大学,学校表达了顾虑,但也表示会保障小周的基本生活需求,愿意协商,这让我们看到了转机。回来后,我连夜翻阅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最终在最高检和教育部于2021年6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找到关键依据,案例讲述的就是为缓刑学生保留学籍、继续上学的办案经过,案例中的学生还顺利升入了更高层次的学校。我立刻把案例材料整理出来,反复核对细节,确保相关情节能对应小周的情况。
同年9月25日,我们带着案例材料第二次来到学校。我结合上述典型案例,详细分析了小周的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回应了学校的顾虑,同时也让学校更加充分地认识到,秉持惩治与挽救相结合原则,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的学生以留校完成学业的机会,是学校和社会共同的责任。
同年9月29日,距小周9月9日原定报到日已过20天,我与司法局的同志第三次到访学校,在校门口见到了小周,他的班主任陪着他。他递过来崭新的学生证,紧拉着我的手哽咽道:“你们走后没多久,老师就通知我注册学籍、办理入学手续,还一直安慰我放宽心。我一定好好读书,将来回报社会,谢谢你们!”他含泪的模样让我满心触动。最终,学校彻底打消顾虑,各部门协同发力,2024年10月9日,小周的名字出现在了学信网上——他顺利入学了。
入学后,小周学习刻苦,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活动,更在法治宣传中坦然分享自己的社区矫正经历,告诫同学们遵纪守法、珍惜求学机会,赢得师生一致好评。2025年5月,我们专门去看望了小周。此时,他已完全融入大学生活,笑着感慨:“当时我真的快绝望了,没有你们的不懈努力,就没有我现在的美好人生!是‘检察蓝’照亮了我!”
从事检察工作多年,我办理过不少大案要案,但小周的案子让我印象尤为深刻。我始终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挽救,冰冷条文背后是鲜活的生命与家庭。作为检察官,我们既要守护法律正义,更要传递司法温度,用每一次认真履职,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渴望新生的角落。
(口述人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