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申办事指南
2016-12-15 13:41:00  来源: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为民服务中心职能

 

一、控申接待工作。受理个人和单位的控告、申诉、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刑事赔偿申请和其他相关诉求。

二、案件管理工作。受理相关部门移送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依法提供卷宗查阅、法律文书开具、律师接待服务等。

三、行贿档案查询。为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

四、检察群众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服务,接受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政策,指导群众工作站工作。

五、检调对接工作。利用服务平台,积极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申诉和解、涉检信访化解工作。

六、视频接访工作。运用网络平台,接受群众远程信访、举报、咨询等事项。

七、证人服务工作。审核、发放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八、其他服务事项。为来访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检察长接待制度

 

一、星期三为检察长接待日(遇节假日顺延)。

二、控申部门应将检察长接待日时间提前通知负责接待的检察长。

三、检察长接待来访人,可以随即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

四、检察长预约接待来访人的,控申部门应当在确定接待的时间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检察长审阅,并将检察长接待的时间、地点告知来访人。

五、来访人一般应当由接待日的检察长接待。点名其他检察长接待的,控申部门应当与来访人选择的检察长联系,确定检察长接待的时间。被点名接待的检察长可以随即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

六、检察长接待时,控申部门或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陪同。

七、检察长对接待的来访事项,应当作出批办意见。

八、控申部门应当做好来访事项登记、记录、交办、催办等项工作,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按照规定期限向来访人答复。

 

 

来访须知

 

一、控告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来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控告申诉权利。

二、来访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应讲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以及举报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证据等,提倡署名举报。查询举报查处情况的,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电话查询,原则上不答复。

四、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数额发给相应比例奖金。有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

五、申诉人应写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申诉理由及有关证据,还必须提供原处理决定或判决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六、集体访时应选择不超过5人的代表到接待室反映问题。

七、遵守纪律,服从安排,自学维护接待秩序,不得无理取闹。

八、讲究文明礼貌,维护接待场所卫生,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抛果壳、烟头等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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