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检察官支招:警惕熟人作案!平安暑假,请这样保护你的孩子!
2019-07-16 16:49:00  来源:泰兴市检察院

  烈日当空,正当孩子们的暑假进行时。

  近日几则伤害孩子的新闻让我们心情格外沉重。

  总认为犯罪分子离我们很遥远,其实可能就藏在身边,甚至可能是你熟悉的人。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未来和希望,他成长的点点滴滴无不牵动着我们的心。

  作为父母长辈,我们不仅仅是要给孩子物质上的关怀,更要从身心好好保护好他们,告诉他们应有的知识,学会自我保护。

  今天,以几起近几年的典型案例,让大家提高警惕,远离犯罪。

  0

  1

  施以威胁行强奸 自毁名誉吞苦果

  被告人陆某(男,18岁)与李某某(女,1995年生)于2010年下半年处男女朋友,并发生性关系。2011年12月两人分手。

  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陆某以其手上拥有李某某的裸照、与李某某间的不雅视频等威胁李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否则会将裸照等分给李某某现在的同学观看。李某某迫于威胁,同意与陆某发生性关系以换取被告人陆某持有的裸照等物。

  2013年3月24日10时许李某某被迫与被告人陆某至本市某宾馆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陆某将其所言存有李某某裸照等物的手机内存卡1张交给李某某。事后,被告人陆某以其手中还有与李某某间的不雅视频,继续威胁李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以换取视频。李某某无奈,在亲友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陆某犯强奸罪,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法律知识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其是否实际看到);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0

  2

  强奸幼女触刑律 虽谈恋爱不免责

  被告人王某(男,19周岁,某公司员工)在某公司做技术工,每月工资人民币5000余元。2014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在QQ上认识了孙某(女,13周岁,初一学生),两人先聊天,后见面,在交往过程中逐渐产生好感,后于2015年1月1日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月6日至1月11日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孙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房屋内经孙某同意,先后与孙某发生性关系5次。

  被告人王某因犯强奸罪,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检察官释法:

  因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成立强奸罪,且需从重处罚。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王某与孙某是恋爱关系,且孙某也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王某知晓孙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年轻的王某本有一份不错的工作,但是因为不懂法、缺乏自制力而触犯刑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令人扼腕叹息!

  法律知识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0

  3

  法盲酒后猥亵儿童 害人害己亲人蒙羞

  被告人戴某某(男,45岁,瓦工)于2013年6月16日13时许,酒后在本市黄桥镇迪祥巷租住屋内休息,乘邻居王某某女儿吴某某(女,2007年10月8日生)到其家玩耍之机,采用手抠摸生殖器等手段对吴某某进行猥亵。

  被告人徐某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0

  4

  少女网聊轻信他人,落入色狼之手遭强奸

  2015年寒假期间,13岁的少女小姚(化名)在网上认识了90后男子全某,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毫无防备之心的小姚彻底相信了全某,并将自己的真实姓名、年龄以及联络方式告诉了这个很聊得来的网友。2016年春节期间,全某邀请小姚见面,小姚毫不怀疑地应邀前往。见面后,全某将小姚骗到一家小旅馆内,强行与小姚发生了性关系。全某看到小姚单纯、胆小,为了进一步控制小姚,就威胁道:“如果不听我的话,就把今天你失身的事传出去。”全某此后又数次威逼小姚与其发生性关系。最后,此事因小姚的家人报警而案发,公安机关抓获全某后,还查出其涉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事实。全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检察官寄语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帮助我们获取知识的同时也暗藏危机。少女小姚正是因为不能分辨网络世界里的真真假假,交友不慎,最终成为了一名受害者。青春只有一次,人生没有彩排,未成年人切记谨慎交友,自觉抵制诱惑,千万不要让虚拟的网络世界蒙住了眼睛,迷失了人生的方向。

  未成年人防性侵误区

  误区一:只在偏远地区会发生,大城市没关系。其实不然,近几年办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是在城市里发生的。

  误区二:女孩需要保护自己,男孩不需要。其实在一些案例中,男孩子也不能幸免,成为被猥亵的对象。

  误区三:孩子只需要保护好自己身体的某些部位。其实家长应该告诉孩子学会与他人保持一定的边界,如有人跟孩子提出什么要求或作出什么行为时,不要言听计从。

  误区四:不让孩子接触陌生人就行了。其实很多案件真的就是熟人作案,对熟人警惕也很有必要。

  检察官支招

  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要点:

  5-8岁:没人可以随意触摸隐私部位,除非是健康原因或清洁身体。如果有人乱摸,要及时告诉父母、老师等其他成年人。

  9-12岁:大多数性侵害包括欺骗、恐吓或暴力。有些人利用互联网欺骗孩子,网聊要当心。

  12-18岁:没有人可以强迫别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性行为,性侵扰可能发生在多种场所。

  如何自我保护检察官支招

  (1)有些承诺不能信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充满诱惑的承诺进行欺骗,比如承诺去游乐场、餐厅、买好玩的玩具等等。不轻信甜言蜜语、不贪图便宜、不接受小恩小惠。很多诱人的承诺,往往意味着危险。

  (2)有些地方不能去

  游戏厅、网吧、酒吧等经营性娱乐场所,人员庞杂、环境复杂,未成年人要远离这些场所。法律也严格禁止这些场所面向未成年人进行经营。

  (3)有些饮料不能喝

  陌生人给的任何饮料不要喝,要说“不”,拒绝接受任何食物。一些犯罪分子往往会在饮料里面放入特殊药品,让食用者迅速昏迷、失去意识,实施抢劫、绑架、拐卖。

  (4)有些网友不能信

  有的人喜欢在互联网上认识、结交朋友,甚至与网友见面、约会。但是,很多网友的真实身份和行为方式,难以全面了解。一些犯罪分子,会在网络上骗取大家的信任,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所以,网上交友要慎重,陌生网友勿轻信。

  (5)外出信息一定要告诉家长

  放学后或节假日与同学、朋友外出,一定要提前将时间、地点、同行人员、活动安排告知家长。如果不能按时回家,要及时打电话给家长。

  (6)不暴露自己个人信息

  要保管好自己的学生证、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信息,不要把原件随便交给别人。不要轻易向陌生人介绍自己的家庭、亲属和个人爱好等信息。银行卡、电子信箱、个人QQ的密码更不能轻易暴露。

  保护孩子的路还很长,即便长大成人,也要面对一些突如其来的风险事件,我们能做的就是将自我保护的方法牢牢记在心上,随机应变。

  编辑: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