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对法律的无知,为了个人的利益,非法采伐桢楠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给政府添了麻烦,也给亲人带来了痛苦,我认罪、认罚、认赔。”日前,四川省筠连县检察院提起的杨某、刘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不仅被判处刑罚,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18年,杨某在明知桢楠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然委托刘某帮其联系卖家购买桢楠。同年10月28日,杨某经刘某介绍,分别以800元、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普高村的两株野生桢楠,两名被告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购买的两株桢楠予以采伐。
筠连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桢楠树,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理应同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植被恢复费用3225元及专业技术服务费用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