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我终于不用担心自己的车被拍卖了。”近日,董某对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说。
2014年9月,董某的前夫与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人为银行对某矿业公司享有的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董某在合同书配偶确认栏签字,并同意其前夫以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不久,两人离婚。
2016年11月,因矿业公司未及时归还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归还贷款,董某及其前夫等人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董某在合同书配偶确认栏的签字,认定董某前夫对外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处董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将董某名下的小轿车查封。董某在将小轿车出售过户时,才得知自己不仅成了被告,还因此背负巨额债务。董某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遂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5月,法院驳回了董某的再审申请。
2018年7月,董某向下陆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第二检察部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案卷材料,针对董某的申请监督理由,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及司法案例。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同时,经调查发现,董某被法院查封的小轿车,是她在2015年与前夫离婚后借款11万元所买,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对前夫的担保债务承担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今年3月,下陆区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月,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再审。
今年10月30日,法院对此案再审作出改判,判决董某对其前夫所负保证之债,仅以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承担偿还责任。至此,董某不用背负巨额债务,也保住了自己的爱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