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沭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狩猎案在宿迁市宿城区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依法公开审理,针对沭阳县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崔某某无赔偿能力但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和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的从重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支持采纳,法院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经查明,去年9月中旬以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先后多次在沭阳县高墟镇刁夏村田地内,采用播撒经拌药加工的虫子、播放鸟鸣录音以引诱鸟类前来啄食药虫等方式,捕杀鸟类3737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捕杀鸟类中的3351只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灰头鹀,386只鸟类因形态不完整,无法确定具体种属。归案后,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案在审查起诉环节,承办检察官徐海涛发现本案系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还需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修复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崔某某提出无赔付能力的辩解,承办检察官经走访调查、调取村居证明等方式予以核实,确认其系村挂牌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确无赔付能力。对此,检察官根据省高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定其虽未能缴纳生态修复金,属于无能力赔偿不影响认罚的适用,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只是在从宽幅度上予以下调。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在审理期间,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颁布施行,根据该规定应加重处罚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行为,对此,承办检察官依法对崔某某提出二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