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这事儿这么快就能解决,我对赔偿也很满意,谢谢你们。”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检察院纪检组长王旭光对一起案件进行回访时,当事人刘某这样说道。
刘某今年61岁,是偃师区某建材公司成品车间的工人。2021年5月,刘某工作中把关不严,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公司按规定处罚了刘某。这件事让刘某和班长张某产生了隔阂。案发当天,刘某下班后向张某提出辞职,张某严词拒绝。争执中,张某将刘某打倒在地。后经鉴定,刘某多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公司调解未成,刘某报案,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
考虑到双方本是同事,冲突系由小矛盾偶然引发,办案检察官便把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没想到,张某不仅不配合,还极力否认实施过打人行为。办案检察官多次对张某释法说理,向其阐明拒不认罪、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张某仍未予以回应。
2021年12月3日,偃师区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当事人后续仍可能达成和解,起诉时该院拟定了“有期徒刑一年,若得到谅解可适用缓刑”的选择性量刑建议,并告知刘某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随后,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20万余元。
起诉不是办案的终点,针对刘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检察长王银轩要求刘某所在村“四官”服务队队长王旭光跟进事件进展,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四官”服务是洛阳政法系统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新探索,即各区县抽调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服务官组成“四官”服务队,分包1至3个村(社区),协调推进基层综合治理、矛盾纠纷调解和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经王旭光积极沟通、努力协调,该案调解工作稳步推进。王旭光及其他调解人员不厌其烦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解决问题的诚意,终于换来双方的互谅互让。
2021年12月7日,刘某和张某正式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刘某16万元(其中1万元为公司补助款),刘某对张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张某和公司的责任。调解工作会议上,张某当场支付刘某16万元,刘某出具了谅解书,双方均表示满意。12月21日,偃师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我们办理的刑事案件90%以上都是常见多发案件,属于典型的‘小案’。但案件再小,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我们追求的是,通过办好一个个‘小案’,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评议该案时,王银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