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近日接到监督申请人王某打来的电话。王某表示,在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共同调解下,困扰他多年的债务纠纷得到圆满化解,他对案件的办理结果非常满意。
时间拉回到10年前。2015年,王某在恩施市某乡镇经营烟酒专卖店,同乡的邓某夫妇因经营超市急需资金周转,找他帮忙借款,王某遂向邓某夫妇介绍了龚某。经过一番考察后,龚某认为邓某夫妇的还款能力不足,提出只有王某作为借款人、邓某夫妇作为担保人方可借款,并要求提供抵押担保。3人商量后同意了龚某的要求。
2015年11月,龚某向王某转账70万元,王某随后将全部款项转给了邓某。一个月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邓某未能还上借款,又向龚某续借了一个月,并支付了7万元利息。之后,邓某一直无法偿还借款,龚某于是找人对王某进行了暴力催债,王某迫于压力,向龚某还款20万元。
2019年4月,王某突然收到法院传票——龚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律师费3万元。在法院主持调解时,因此前龚某多次向王某暴力讨债,王某不敢向法院陈述实情。最终,法院调解确认王某支付龚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0元亦由王某承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某的烟酒专卖店。
2023年,当龚某再次催要借款时,王某才发现,此前龚某等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刚刑满释放。得知该情况后,王某终于鼓起勇气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终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2024年4月,王某向恩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龚某案的刑事案件卷宗、询问当事人等查明:龚某成立某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向他人出借高利贷,并聘请伍某等多人以跟随、殴打、发送威胁短信和短视频等方式催收债务。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龚某向王某转账70万元之前,邓某已预先向龚某支付了7万元“砍头息”,而一个月期限届满时,邓某又向龚某支付了7万元利息。邓某无法偿还借款后,龚某叫人殴打、跟随、滋扰王某。后来,邓某为躲避追债逃离了恩施市,龚某便通过微信向邓某发送威胁短视频,并找人打砸王某住所,王某被迫向龚某还款20万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龚某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从事的借贷行为应属非法,其与王某、邓某所签借款合同亦无效,原民事调解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邓某应返还龚某借款本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合法费用。因借款合同无效,龚某应自行承担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损失,且到手借款仅为63万元,减去邓某已付利息7万元、王某已还本金20万元,邓某、王某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应为36万元。”办案组经充分讨论后,捋清借款事实。
2024年4月26日,恩施市检察院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提请抗诉。经恩施州检察院依法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恩施州中级法院指定恩施市法院再审该案。
再审过程中,为一次性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恩施市法院依职权追加邓某为第三人。因各方当事人之间意见分歧大、情绪激动,法官邀请承办检察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法官和检察官认真倾听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向龚某详细解释借款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王某和邓某调解不仅可以争取宽裕的还款时间,还可以一并解决他们二人之间的纠纷。
经过法官、检察官多次开展工作,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邓某和王某共同偿还龚某借款本金36万元,若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后续有权向邓某进行追偿。龚某自愿放弃高额利息等诉求。法院也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并同步解除对王某商铺的查封措施。
“这笔账清了,我的心也安了。”王某说。随着三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郑重签字,这起债务纠纷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