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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小匣子与直诉制度
2024-01-31 15:17:00  来源:检察日报

  武则天以其独特的事迹受到后世小说家的喜爱,而在种种宫廷秘闻中,匦函制度往往沾染了深深的阴谋色彩。其实在唐人眼中,这一制度不乏大批拥趸,如韩愈在其《赠唐衢》一诗中便写道“当今天子急贤良,匦函朝出开明光”,白居易更认为“匦使之职举,则天下之壅蔽所由通也”,对其“通壅蔽”“知民情”给予了极高的评价。由此可见,这个小匣子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是绝对不容忽视的。

  匦函制度的设立的确承担了大量“通壅蔽”“知民情”的职责,功效十分显著。比如名臣狄仁杰,在被来俊臣诬陷谋反后,正是通过“申冤匦”得到了平反;尚无官职的“西蜀野人”陈子昂,也正是通过“延恩匦”进呈《谏灵驾入京书》而被武则天授“麟台正字”,后又敕他“地籍英灵,文称暐晔”,真是殊荣难得。

  1.

  匦函制度确由武则天首创,但说这位女皇帝兼“发明家”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也不假,因为早在唐朝之前,中国历朝就已经出现了形式各异的举报箱,从形制与功效上来看,武则天的铜匦可以看作是这些举报箱的加强版。

  不过举报箱诞生于哪个时代,史学界尚有争议。相对古老的说法是,中国最早的举报箱由号称“法家始祖”的李悝所发明,名为“蔽竹”。公元前403年,魏文侯任李悝为相主持变法。为鼓励百姓举奸揭凶,李悝在偏僻的巷道中设置蔽竹。这种蔽竹是一个圆柱形的竹筒,上留小口,民众可以将写有检举内容的竹简投入其中。一旦查证确实,官府将“严律治之”。

  提及蔽竹的法学论文,或未列出蔽竹的出处,或认为其记载于李悝所制定的《法经》。但是,无出处者自不足为凭,蔽竹出于《法经》之说也大有可探讨之处。据董说《七国考》中引桓谭《新论》所载,《法经》全文在南宋时就已散佚,其内容不为后人所知。最早提到《法经》一书的史料是三国时期的《晋书·刑法志》所引的《魏律·序》,此时距战国已经过去整整六百年。《法经》这么重要的文献,六百年来居然不见于史书,实在不算正常。力主《法经》存在的何勤华教授提出:“对于流传下来的文献史料,只要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是伪造的,一般都应认可其真实性,对《法经》亦应如此”。可见还是没有确凿的证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蔽竹究竟是不是存在,的确要打一个问号。

  秦朝设有公车司马令,凡吏民上章皆由其转达;汉朝又有“诣阙上书”的制度,但这些都不是秘密性的检举。真正具备举报箱功能的,要数西汉宣帝时期颖川太守赵广汉发明的缿筩(音 xiàng tǒng)。《汉书·赵广汉传》载:“(赵广汉)教吏为缶缿筩,及得投书,削其主名,而讬以为豪杰大姓子弟所言。其后强宗大族家家结为仇雠,奸党散落,风俗大改。吏民相告奸,广汉得以为耳目,盗贼以故不发,发又辄得。”

  这一段中的疏注详细解释了缿筩的形制:“缿音,如瓶,可受投书。”“筩,竹筩也,如今官受密事筩也。”“缿,若今盛钱臧瓶,为小孔,可入而不可出。或缿或筩,皆为此制,而用受书,令投于其中也。筩音同。”从中可以看出,缿筩有些像储钱罐,只能往里面放东西却不能轻易取出。而赵广汉拿到这些检举材料后又“削其主名”,并伪称是豪杰大姓子弟提交的情报,使其有了保密性。

  疏注中的“如今官受密事筩也”一句,是三国时期学者孟康所写,可以得出三国时期同样有举报箱的建制。三国时期,曹魏与孙吴均在传统监察机构之外设有校事,其职能类似于明朝的厂卫,故有密事筩也不足为奇。

  南朝梁时,梁武帝萧衍正式在公车府设置了具有匦函性质的谤木函和肺石函。百姓有对朝廷的批评,可投书于谤木函;有自荐、申冤的,可以投书于肺石函。从内容上来看,两函比起缿筩有极大的拓展并开始分类,已经基本具备了匦函制度的形式,武则天在创设匦函时,很难说没有借鉴到萧衍的经验。

  2.

  唐朝灭亡后,匦函制度依然常见于五代诸国。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均有设匦函的记载。宋初效法于唐,继续推行匦函制度,直到雍熙元年(984年)宋太宗赵炅改匦院为登闻院,匦函才变成了检匣。检与匦形制相似、功效相同,也重在“可入不可出”,《资治通鉴长编》载“东延恩匦为崇仁检,南招谏匦为思谏检,西申冤匦为申明检,北通元匦为招贤检”,可见匦与检无非是变了一个形式的名称,其实质并没有什么区别。

  宋亡后,很多制度由此中断,有宋一朝极度重视的检函制度也随之消失在历史舞台上。明清两朝依然有迎驾、密奏、叩阍等制度,但由南朝梁至南宋通行七百余年的匦函制度,却再也没有出现。

  从萧衍开始,历朝统治者设立匦与检,大多是为了“下情上达,无令雍隔”,也就是畅通言路,给下层社会一种越过逐级审理程序、将其意愿“上达天听”的路径。故而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匦函制度可以视为直诉制度的一种。

  所谓直诉,指的是有冤情者在案情重大、冤情无处申诉时,直接将案情陈诉于最高统治者或特定机构的诉讼制度。当然因为中国古代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直诉案件往往不限于冤案,如宋朝登闻鼓院受理范围囊括“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问资、改正过名”,几乎是无所不包。那么,除了匦函制度之外,中国古代是不是还有别的“上达天听”的方式呢?

  答案是肯定的。萧衍所设二函为何分别称为“谤木函”和“肺石函”呢?因为谤木与肺石本身就是直诉器物。尧在位时设“进善旌”和“诽谤木”以听取天下百姓的建议;西周时期,周王设立了路鼓和肺石,百姓鸣冤或有其他要事者,可以通过击鼓或是站在肺石上三天的方式启动相应程序,这些制度都可以视为直诉制度的雏形,萧衍的函以此命名,其意图不言而喻。

  萧衍的《置谤木肺石函诏》中云:“商俗甫移,遗风尚炽,下不上达,由来远矣,升中驭索,增其懔然,可於公车府谤木肺石傍,各置一函……山阿欲有横议,投谤木函……若欲自申,并可投肺石函。”谤木和肺石已解,那公车府又是什么机构呢?其实这也与直诉制度相关。

  秦朝设公车司马令及公车司马丞,负责接待和安排上书或请求面见皇帝陈言的吏民。汉朝时发展出了完善的上书制度,其中最为出名的案件就是“缇萦救父”。西汉文帝时期,缇萦之父犯罪当受肉刑,缇萦正是通过上书这一形式提出“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由”,希望以“入身为官婢”的方式代父赎刑,并最终促使汉文帝废除肉刑。

  魏晋南北朝时期,路鼓制度演化成登闻鼓制度,“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隋唐时期,律法又正式规定了邀车驾制度,案情重大又远处申冤者可以在皇帝出巡之时拦车申冤,而且主司必须受理。这一制度,在清朝时渐渐滋生出“京控”——也就是军民直接到京城呈控——这一特殊的现象,这可谓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道特别的风景线。

  3.

  包括匦函在内,历朝历代设置了如此林林总总的直诉形式,有其内在的必然性。通过登闻鼓、邀车驾等方式,社会底层的案件可以得到皇帝的关注,从而避免官官相护的情形。而这一渠道的存在同样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让一些社会矛盾不至于因为无处发泄而激起动荡。直诉制度因其管辖领域极广,使得朝廷得以通过个案了解到更多国情民意,实现其“广言纳谏,下情达上”的目的。

  不过,中国自古以来便是泱泱大国,穷苦百姓能不远千里去投匦函、迎车驾的毕竟只是少数,其所能照顾到的领域也着实有限。直诉制度经历二十余个朝代的发展虽然日臻成熟健全,但对其功效也不宜过分乐观,正如《汉书·刑法志》所言:“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尽管如此,千年直诉制度运行所形成的独特风景,依然值得我们欣然观之。

  编辑: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