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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初心』鞠晓曦:牢记检察初心,守护公平正义
2019-11-05 10:49:00  来源:泰兴市检察院

  我是2006年大学毕业后考入检察院的,从进院的第一天开始,我就一直在刑事检察部门工作。在我看来,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办案,通过办案实现公平正义,通过办案彰显法治精神,通过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十三年的检察官生涯中,我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千件,无论案件大小,办对案、办好案,是我一直坚持和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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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0页16万字的庭审笔录

  2018年12月9日,徐某等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在本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由省扫黑办和省公检法联合挂牌督办的泰州地区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由于该犯罪组织存续的时间相对较短,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人身伤亡结果,因此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侦查初期有很大的争议。

  我第一次介入这个案件是在2018年4月4日,当时公安机关只是围绕近年来的接处警记录查证了徐某等人的部分违法犯罪事实,有一些人员反映大家都是跟着徐某后面混拿工资的。

  由于在这次介入前,我受市公安局的邀请就扫黑除恶相关犯罪做过2次辅导,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过一定研究,我结合公安机关查证到徐某团伙曾2次在本市重要街道公然持械斗殴的情况,认为徐某团伙已经具备一定势力影响,反映出一定的反社会特征,感觉到案件有做大做强的可能,随即就提出对徐某等人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开展侦查的意见,并详细列明了讯问提纲、证人证言以及应当调取的书证、监控视频等证据。

  事后表明,这次的引导侦查效果非常明显且至关重要,泰州、泰兴两级公安机关多次表示了肯定。随后,我主动跟进案件侦查,先后二十余次听取案件汇报、提前阅卷,提出一百余条补充侦查意见。在七天的审查逮捕期限内,我和同事每天加班至凌晨,形成了近6万字的审查报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继续发扬不怕吃苦的精神,连续加班加点,仅起诉书就八易其稿。

  该案庭审历时三天,我作为第一公诉人,承担了全部的讯问、发表公诉意见、答辩等工作,当时徐某的律师作的是无罪辩护,我针对其提出的30多条辩护意见,逐条进行了有力驳斥,答辩耗时将近两小时。最终形成的庭审笔录达290页16万余字。通过详实的讯问、严密的举证、有力的辩论,起诉的4名被告人中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今年5月2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支持了我院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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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规定险酿错案

  案件质量永远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网络上流传的一句话非常贴切: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作为检察官,我始终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司法办案,我深知一个小的疏漏就可能酿成错案,会让多年的努力变成遗憾。

  今年1月份,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这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乡镇小店以找零钱为名趁隙偷了3户店主合计670元。根据刑法规定,多次盗窃的,不论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这个案件可以说是最简单的刑事案件。翻阅了案件卷宗,我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因为去年12月份实施盗窃作案500元被发现逃跑,后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陈某到案后又供述了11月份实施1次盗窃130元的行为。

  而此时公安机关在仅发现了2次盗窃事实的情况下,依据公安机关2002年的内部规定,以盗窃金额超过600元立刑事案件侦查。之后在对陈某继续侦查过程中,陈某交代了第3笔盗窃的事实,随后移送审查起诉。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必须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为条件,内部的规定并不能违反法律本身。盗窃罪按金额入罪要达到2000元、按次数要达到3次,而公安机关当时发现的2次盗窃的金额、次数都没有达到盗窃罪的构罪标准,尽管客观事实是3次盗窃行为,但由于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导致公安机关收集的主要证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随后,我向公安局提出了纠正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盗窃罪重新立案,重新收集了案件证据,并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确保案件程序、实体合法。

  不忘初心

  云清枝劲挺,秉志造葱茏。13年来,我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地履行着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群众的利益,以公正和执着播散春秋,用一身“检察蓝”守护着一片“生态绿”,谱写着一曲新时期检察官的动听旋律。

  编辑: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