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个高清监控明明白白摆在眼前,整个搬运过程清清楚楚,老金还是梗着脖子,态度坚定:监控里不是我,我没偷东西,我没去过那里。
案件回顾
年逾五十的他一直都是无业游民,2000年9月3日曾因盗窃,被泰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十元。2011年11月3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6年10月1日刑满释放。
时间飞快,转眼到了2021年,他又因涉嫌盗窃罪,4月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泰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10日案件移送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4日泰兴市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6月3日,案件开庭审理。
有了之前的经历,老金看到检察官时并不慌,显得有些淡定,他已经选择在公安侦查阶段时,拒绝供述自己的行为,不认罪。
那么到了检察院,也要坚持下去。
尽管他的亲属表示愿意替他赔偿,希望从宽处理,但老金并不买账。所有的文书包括权利义务告知书都拒绝签字。
他开口对检察官这样说:我没有犯罪。我没有偷东西,那天凌晨反正我没有出来。堆在路边的钢管我没有拾,路上人多呢……我没有开电动车,路上开电动车的人很多。我没有帽子,戴帽子的人很多,也不是我一个。
他说的每一个“没有”,对应的都是监控的“有”。
那么,他这次盗窃的是什么呢?说来令人难以置信,他盗窃了3根钻杆,这批钻杆原来有82根,用于某路段的天然气改管工程施工,单个重约120斤,长约3米,凌晨他靠一辆电动三轮车一个人拉走了3根,天亮后送到了废品收购站。
后来鉴定出来,这3根钻杆价值人民币2121元,已经达到江苏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力气是有的,只是没有用对地方。
检察官说
即使老金一直不开口也不能改变什么。
检察官经过审查,到案后老金虽然对涉嫌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及窃得的赃物去向、销赃获利情况从未供述,但是足以认定老金构成盗窃罪:
(1)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当天的路面监控可以证实是老金实施了盗窃钻杆的行为,当天上午老金就到了废品收购站销赃。
(2)根据老金到案后在公安机关拍摄的到案照片显示,他戴有一顶红色的帽子,这一特征与监控画面中的男子的特征相吻合而且与证人的辨认笔录相互印证,可以确认是他作案并销赃。
(3)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案发当天被盗的钻杆是整齐堆放在人行道上,同时旁边停有一辆工程机械,这一特征与当天监控画面显示的情况一致。
……
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形成了一条证据锁链,从不同的角度证实了同一个问题:即使没有老金的口供,也足以证明老金实施了盗窃行为。
而老金的坚持一直到开庭结束。
延伸解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老金的侥幸心理终究被检察官打破了,也失去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机会。
力气这么大,用武之地可不少,用在违法犯罪上,实在可叹可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