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尽心尽力工作,还用全勤奖的奖金给妈妈买了香水。我已经意识到当初跟人家一起盗窃是多么幼稚的行为。”看到小成每个月实实在在的汇报,检察官写下一行字:新的一年新的希望,加油!
2022年1月24日这天,小成在母亲的陪同下,再次来到泰兴市检察院,他的考验期顺利结束,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回顾
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17岁的小成与其他两人在泰兴某镇多处小区,用钥匙开锁或者搭线启动等方式,先后4次盗走多名被害人的电动自行车6辆和车内现金。案发后,小成主动投案,母亲帮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多数被害人的谅解。
2021年6月21日,小成依法被泰兴市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七个月。
帮教做法
帮教期间,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组织小成和其他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赴杨根思烈士陵园,现场参观史料陈列馆,聆听党史专家讲解,学习“三个不相信精神”,引导他们接受红色洗礼,增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实效。
实地参观教育后,检察官还组织小成和其他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观看了《长津湖》,他们主动写下了观后感。
在泰兴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他们了解了家乡的过去及现在,激发了昂扬斗志,下决心要珍惜今天的美好生活。
检察官利用检察阵地,还布置阅读“满天星”法治小报,让法治教育成为考验期限内的“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