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刘吉龙贪污、受贿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10月19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吉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八千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八千元。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被采纳。
日前,由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刘吉龙贪污、受贿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10月19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吉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八千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八千元。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