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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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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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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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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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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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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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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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请案件当事人按照本卡背面载明的监督事项范围,实事求是地填写监督意见,并请写明具体事实依据。案件当事人若只是对立案审判执行结果不服,请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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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主要监督事项 |
(1)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案件的;(2)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的;(3)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4)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5)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6)政法单位案件承办部门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不当接触交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等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拍卖等方面提供帮助、牟利的;(7)违规私下接触当事人,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规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8)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源、约定比例分成案件代理费用的;(9)接受案件当事人支付的出差食宿费用的;(10)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1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曾任职地法院担任诉讼代理 (辩护)人,主审法官未依规责令停止代理的;(12)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检察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13)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检察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在其所在法院和辖区法院违规代理案件或隐名代理案件的,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等有偿法律服务的;(14)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具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的,未按规定主动报告的; (15)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当幕后“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16)其他违反 “三个规定 ”行为的。 |
监督意见的反馈及查询方式 |
案件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后,对本部门在执行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填写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监督卡直接邮寄或通过其他途径报送本部门督察部门。 邮寄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国庆中路2号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举报电话:0523-87656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