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拟对该院查办的匡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案作出不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市司法局抽选了叶章华、幸平、陈扬等三名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
评议会首先由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说明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匡某某为市委农工办财务辅导站站长,2013年至2014年,匡某某任泰兴市委农工办财务辅导站站长期间,具体负责省、市级财政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在对本市虹桥镇新市村、广陵镇北肖村两个财政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申报、验收过程中,明知这两个项目不符合要求,仍让其成功领取财政专项补贴资金,造成国家87.21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匡某某身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匡某某有坦白情节,所有损失均由涉案村返还财政,承办人认为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情介绍完毕后,人民监督员就案件中的疑问向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询问。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滥用职权过程之中是否有收受贿赂的行为。承办检察官对人民监督员提问用事实和证据进行了一一解答。
案件承办检察官及公诉局负责人在解答人民监督员提问后立即退场回避,在监督评议主持人周美华的主持下,三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件进行了独立的讨论和评议,经过表决,三名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泰兴市院拟不起诉意见。
评议表决后,评议主持人向承办检察官反馈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人民监督员同时建议泰兴市院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教育,真正使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权,进一步净化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