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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举报工作问答
2017-10-23 21:02:00  来源:

   问: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答: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发动群众;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和初查部分举报材料;交办重要举报材料,对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催办;开展保护奖励工作;答复署名举报人等。
 

 

  

  问:除检察机关外,目前我国还有哪些部门设有举报机构?
  答:目前,我国许多部门都设立了举报机构,接受公民举报,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物价、海关、外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都设有举报机构。
 

 

  

  问: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问: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问: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和负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3、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
  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
  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
  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问: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3、受理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决定的申诉。
  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6、受理对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犯罪的举报和控告。
  7、对诉讼中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8、对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举报和控告。 
 

 

  

  问: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含哪些罪名?
  答: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问:渎职犯罪具体包含哪些罪名?
  答: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 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问:举报的方式有哪些?
  答: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问:实名举报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实名举报则是指举报人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有举报人单位、住址、电话或者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书面、电话、口头或其他形式,向检察机关提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一种举报形式。
 

 

  

  问:举报受理后检察机关何时给予答复?
  答:《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问:答复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答: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办理的过程;
  2、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问:检察机关对举报人有无什么保护措施?
  答: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问: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该怎么办?
  答:根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问:检察机关对侵害举报人权利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分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问: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问: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时怎么办?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八、九条的规定: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迅速进行核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2)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3)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问:举报有功的人员有无奖励?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个人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对举报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采取荣誉奖励方式。”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问: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的数额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奖金奖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同时,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每案奖励金额上限。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侦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问:举报人何时可以获得举报奖励?
  答:根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当在有关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被举报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举报人奖励。”
 

 

  

  问:写举报信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1、所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必须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切忌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反映,更不能为了个人义愤和引起举报机构的重视而故意捏造或编造事实情节。
  2、要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保存,并在举报信中将证据写清楚,说明证据的来源。千万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物证,如证券、票据、单据等夹在信中一起寄出。对原始证据要妥善保管,随信可以先寄证据的复印件,原件留待调查时,可当面提供给办案人员。
  3、举报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也是公民在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因此,书写举报信一定要以严肃的态度认真对待。
  4、书写举报信手写、打印均可,但是手写一定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工整、清楚,以便办案人员辨认和归档。
 

 

  

 

 

  

  编辑: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