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二、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举报材料书写与投递
举报材料要写清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提倡和鼓励署名举报,但举报人确实不愿透露姓名的,尊重本人意愿,但应写明联系方式。
对同一举报内容,应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不要多头举报,以免内容泄露或“打草惊蛇”,不利于自身保护。
四、举报人的答复
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署名举报,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检察机关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其中,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理,移送有关处理的,由接受举报的检察院在七日内将移送的理由、部门和时间通知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依法作出处理的,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五、对举报人采取保护
(1)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 对匿名信函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六、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