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19年7月,李某利用担任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国际采购部长的职务之便,伙同供应商刘某等人通过虚增订单、虚假发货和报关、多报结算等手段,侵占公司700余万元。2017年7月,李某在处理某供应商不良品扣款事项过程中,采用要求将本应退还给物流公司的扣款转入其指定账户等手段,侵占公司70余万元。另外,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李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两次收受供应商业务员给予的钱款共计40万元。2024年8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罚金2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两人均未上诉。
【检察履职】
认真阅卷分析证据,梳理问题理清思路。物流公司报案称,公司与海外厂商的多笔订单结算异常,显示海外厂商有570余万元采购款未支付,而公司早已将相应进货款支付给国内供应商刘某;李某要求某供应商将本应支付给公司的不良品扣款(公司收货后发现不良品要求供应商退款)70余万元转至其指定账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认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上述两笔款项共计600余万元。检察官阅卷发现,李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侵占570余万元这笔事实证据明显不足:一是有证据指向涉案订单是李某要求新增的人工订单,但不能排除李某关于紧急情况下有海外邮件提请使用人工订单的辩解,而海外邮件因时间久远已无保存;二是仓库有零星记录证实向海外发货时有部分订单无货,但海外厂商是否收到货物的证据难以提取,相关联系发货邮件、仓库收发货记录等未保存,刘某也始终咬定已向仓库交货且有盖有公司收货章的交货单和报关材料证实,刘某的生产、发货记录因生产车间失火已灭失,火灾情况属实;三是虽查到事后刘某向李某转账200余万元,但两人均称该款是刘某向李某开办的教培机构的投资款,有合作协议,李某称两人的对账记录因家中被盗已丢失,工商部门登记和公安机关侦破记录又均印证。因此,两人的辩解不能完全排除,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该职务侵占行为。但从公司报案情况及事后收款来看,李某有职务侵占重大嫌疑,而且是与刘某“内外勾结”才能完成。
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细节着手突破困境。鉴于侦查人员认为该案能够查的都已调查,客观情况导致证据缺失,检察机关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找到案件的关键证据和突破口,明确补充侦查方向,再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国际采购工作流程,明确每一节点的责任人员、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排查案件疑点,同时对采购流程中的责任人员进行详细询问,核实涉案订单如何发起、流转和完成,查明异常点,查找可能存在的印证材料。引导公安机关提取主证复核过程中新发现的关键证据,列出22项补充侦查事项,逐一跟进公安机关补强证据。将涉案订单与正常订单的操作流程进行详细对比,证实发货的不可能性,运用十余个节点的异常点推定出“内外勾结”职务侵占行为的唯一可能性。
用心审查追漏补缺,补强证据全面监督。检察官发现李某关于是否发货、赃款去向等的辩解与刘某的“印证”非常一致,两人手机联络信息同步删除,投资合作协议来源异常,两人存在串供、销毁、伪造证据行为,决定对取保候审的李某逮捕,并追捕刘某。在梳理订单材料和审查李某往来账目时,检察官还发现李某以同样的方式分别与其他5家供应商“内外勾结”侵占公司进货款共计100余万元,收受供应商业务员40万元。面对强有力的证据链,李某、刘某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先后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并退出部分赃款。除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两笔事实外,检察机关对李某追加100余万元职务侵占犯罪事实、追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发挥指控犯罪主导作用,对于证据明显缺失的“疑案”不弃,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司法实践中,按照经验法则确有犯罪事实发生,但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零口供”、订立“攻守同盟”、证据又明显缺失,而且客观因素导致侦查机关也认为难以补证的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充分发挥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的基础上,从案件的疑点出发,从证明的细节着手,自行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注重运用逻辑规则,围绕证明犯罪的关键事实找到案件突破口和关键证据后,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补强证据。
灵活运用多种证明方法,以反证法和事实推定突破难以直接证明的证明困境。逻辑学上通常“证有不证无”,即事情有发生是能够证明的,而对事情没有发生很难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检察人员在证明犯罪发生时如遇到需要以证明一件事情没有发生为前提,可以采用反证法。即假设事情发生,将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从而证明原判断成立。如要证明新增订单没有发货,通过证明如果真实发货,报关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所订的海运集装箱根本装不下,因此可以判断没有发货,再辅之以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在没有主观犯意沟通证据,又没有直接证实参与犯罪的证据的情况下,要证明参与共同犯罪,可运用事实推定。即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出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存在或者唯一可能性。如没有发货但开具了新增订单的发票可以推定供应商参与了职务侵占行为。
强化侦查监督意识,发现强制措施适用不当以及遗漏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在完善指控体系的同时,还应注重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查明强制措施适用是否适当,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串供、伪造证据等行为应当逮捕的及时依法决定逮捕。发现遗漏共同犯罪嫌疑人、同类犯罪事实和其他犯罪的,依法予以追捕追诉。通过全面法律监督,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
(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