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缺失导致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须引起重视
2017-12-18 09:05:00  来源:

   

  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焦点。近日泰兴市检察院通过统计发现,以未成年人作为性侵害对象的案件却屡见不鲜。数据显示,2015年该院审查起诉性侵害未成人案件共计1212人,20161214人,分别占该院未检科当年受案数的27.9%32.4%。经过调查分析,有四大原因导致此类案件时有发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希望能够引起家长、学校、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案件特点 

  1.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所占比重高,且罪名集中。2015年至今,该院未检科受理起诉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共计2426人,约占未检受理公诉案件总数的30%。其中强奸案件16件,占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66.7%。猥亵儿童案件8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33.3%。通过对比显示,罪名多集中于强奸。 

  2.犯罪主体以青年居多,未成年人和中年以上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此类犯罪主体涉及各个年龄段,2015年至今,该院未检科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5名,占总人数19.2%18-35岁犯罪嫌疑人12名,占46.1%35—60岁犯罪嫌疑人8名,占30.8%60岁以上犯罪1名,占3.8%。可见18—35岁之间的犯罪主体所占比例最大。 

  3.受害者低龄,且以幼女为主。在该院审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中,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有15人,占总被害人数的55.6%,其中10岁以下的幼童有2名,年龄最小的陈某仅有6岁,低龄化趋势比较突出。这说明由于被害人年龄偏低,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比较差,使其更容易成为性侵害对象。 

  4.熟人作案凸显,并有监护人实施性侵害的现象。从办理的情况来看,被告人是被害人的熟人有16人,占总人数的59.3%。其中监护人实施性侵害的有2人。如陈某甲猥亵儿童一案,其与被害人陈某乙系父女关系,案发后令人瞠目结舌。因为是熟人,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实施上成功率极高,也使受害人放松了警惕。 

  5.犯罪行为地多为封闭或是相对偏僻的场所。从犯罪地点看,审理的24件性侵害未成年案件中,12件发生在被告人或被害人家中,1件发生在学校,3件发生在宾馆,案发时被害人多处于无人看护状态。如被告人李某甲强奸一案,其见邻居小孩李某乙一人在家,并将其骗至自己房间内,以给零钱为由,多次对被害人进行奸淫,最终导致被害人怀孕的严重后果。 

  二、原因分析 

  1.受害者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缺失。此类案件的受害者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难以辨别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意图,被人利用而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如顾某等三人强奸一案,其伙同丁某、孙某邀请被害人汪某至KTV唱歌,汪某不知缘由欣然前往,期间三人将汪海燕灌醉并带至宾馆实施奸淫。 

      2.家庭关系复杂,导致监管缺失。从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来看,绝大多数的受害者家庭监护或多或少存在问题,致使未成年人因缺失家庭教育庇护而受害。如刁某强奸一案中,项某带女儿王某与被告人刁某组成再婚家庭。平常刁某便对项某实施家暴,感情不合。后刁某言语威胁对养女王某实施奸淫,王某因怕母亲被打一直隐忍不发,后最终不堪其扰而告发。 

  3.从学校层面来看,性教育缺失。作为教育的主要阵地,学校本当起主要作用,然而学校对孩子的性教育却仍难以走上课堂。在整体的教育体系内,性教育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课程设置中唯一涉及相关知识的只有初三时的《生理卫生》,且介绍也只是简单的生理发育知识,没有涉及性伦理,性心理等重要的内容。 

  4.被告人多数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缺失。据统计,受理的被告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的有17人,占总人数的65.3%,且多数为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或不务正业的社会闲散人员,但也有道德败坏的学校老师,此类人大多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和小孩玩玩没有大的问题,也不易被察觉。如鲁某猥亵儿童一案,其系泰兴某小学老师,先后多次在教室内,以摸胸、摸下体等方式对学生何某实施猥亵。 

  三、对策建议 

  1.落实刑事政策,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人。检察机关加大对案件的打击力度,依法快捕快诉,从严从重处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在办案过程中切实保护好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隐私权,利用未检科心理咨询优势,耐心做好心理疏导和劝导。在对外文书或宣传中严禁出现能体现被害人身份的情况,避免对被害人二次伤害。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和人身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通过学校、社会、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提高辨别和防御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可利用现有的七彩虹关护未成年人工程,积极开展检察官送法进校园活动,为全市各中小学学生授法制课、发放宣传手册,通过以案释法,传授预防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防范和安全意识。 

      3.发挥家庭职能,履行监管和教育责任。大多数被害人的监护人缺乏对其管教的责任感和能力,往往认为保证其衣食无忧就是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关工委、妇联、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开展培训,传播正确的教育观念和科学的教育方式,着力增强监护人的监护意识,让其了解不仅给孩子提供的是物质保障,而且应更要履行监护职责,多向子女传授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的相关知识和技巧,关注孩子的心理疏导,给与关爱和呵护,这是预防的关键。 

  4.优化社会环境,健全打击黄毒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文化市场的监督力度,带有色情性质的报纸、杂志等刊物应坚决销毁和取缔。大力整治黑网吧,启用更多的绿色网站软件过滤色情等不良内容,使未成年人有健康的网络环境。不断加大网络打击黄毒,建立新机制,堵塞信息源,屏蔽黄毒信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案管科   韩杰) 

    

    

    

    

  编辑: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