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不用负刑事责任?那如何保证其他人的人身安全?”今天,从一个典型案例说起,我们一起来探索强制医疗案件办理程序。
近日,李某某强制医疗案开庭审理。
李某某在泰兴市某镇某村自家门口路上,因怀疑被害人不让他建房,拿起单刃木柄尖刀将被害人捅伤,后来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
在办案过程中,李某某的老婆及村里的邻居等人到公安局反映,李某某十几年前就患有精神病。泰兴市公安局聘请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进行了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某系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泰兴市公安局以涉案精神病人李某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向泰兴市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经过审查,检察官认为李某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审查终结后,移送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即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对于妥善医治精神病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修改后刑诉法第289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2015年至2019年,泰兴市检察院先后办理了2起强制医疗案件,办理过程中,泰兴市检察院主动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侦查机关、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实现对案件全程、同步、动态监督职能,确保案件质效。
具体做法如下:
一、有效引导侦查
侦查机关向泰兴市检察院刑检部门送达《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邀请函件》后,泰兴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介入案件,了解案件情况,特别是涉案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生活情况,及时建议侦查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防止再次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并引导侦查机关同时开展对涉案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确保案件效率。
二、充分听取意见
引导侦查机关听取社区群众意见,客观反映涉案精神病人对社区正常生活的影响,特别是过往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发生故意伤害他人的暴力行为。泰兴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具备强制医疗申请条件,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维护涉案精神病人的人权。
三、加强沟通协作
泰兴市检察院开启特殊程序案件办理绿色通道,精简办案周期,保障案件办理质效。派员出席强制医疗案件庭审,充分发表检察机关意见。
四、完善检察建议
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实地查看被强制医疗人员生活、治疗、学习的场所,主动了解被强制医疗人员情况。联合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的精神病人治疗情况进行普查。对可能患精神疾病且实施过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又缺乏治疗的人员,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视具体情况启动强制医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