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泰兴市曲霞镇工业集聚区管理办公室原主任李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强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被采纳。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2020-01-07 17:04:00 来源: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印倩
更多…案件发布
- · 行政检察案例被《法治时代》报道
- ·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戴某某诈骗案提起公诉
- ·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刁某某盗窃案一审宣判
- ·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宣判
- ·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殷某某涉嫌强奸案依法批准逮捕
- ·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
- ·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宣判
- ·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某某、成某某等4人盗窃案一审宣判
- ·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严某某偷越国(边)境案一审宣判
- ·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涉嫌盗窃案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