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廷国行贿案,本院反贪部门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扣押人民币500000元,4月25日扣押人民币950000元,4月29日扣押人民币550000元。该案于2017年8月21日判决生效,人民币20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我院已于2017年8月24日依判决处理完毕。
陈廷国行贿案,本院反贪部门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扣押人民币500000元,4月25日扣押人民币950000元,4月29日扣押人民币550000元。该案于2017年8月21日判决生效,人民币20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我院已于2017年8月24日依判决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