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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提供新角度
2020-05-26 10:0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编纂一部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是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草案体系宏大、结构严谨、内容完整,充分体现了人民性、深刻彰显了时代性、鲜明反映了民族性,也是我国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充分体现。”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强调了民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同时也就民法典草案中的民事主体信用评价、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成立条件等问题提出建议。

  她建议增加“信用评价人定期删除不良信息义务”的相关内容。

  草案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1029条规定,民事主体发现自己的信用评价错误时,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对此,信用评价人负有及时查核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建议增加规定“信用评价人应当定期删除民事主体信用评价中的不良信息”有关内容,明确限定信用评价人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增加此项规定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这是实现信用社会建设与个人信用记录保护之间平衡的需要。不良信息属于对民事主体信用的负面评价,应当对其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防止对具有不良信息的民事主体污名化、标签化。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已经对征信机构保存不良信息设定了明确期限,并规定超期应予删除。民法典作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总法典”,有必要在规定当中将此项内容上升为基本法,促进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另一方面,这有利于强化信用评价人对民事主体信用记录的主动维护。明确信用评价人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以及主动删除义务,意在提升其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促进进一步规范征信活动。民事主体个人一般不具有主动发现不良信息应删未删的途径,实践当中如依赖事后提出删除的救济方式,往往实际损害已经形成,不利于权益保护。谈到民法典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刘华说,民法典出台之后,将民事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内容,经过整合、完善后整合成体系化的法典,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可以更好地引导民事主体依法开展民事活动,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对此,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新旧法律适用问题,要抓紧学习掌握各项规定特别是新的内容,对于新类型法律问题要深入研究,注重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新旧法律之间的适用规则,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民法典的一些规定也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依据或者监督角度。比如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第1235条规定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这为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些依据。又如民法典草案中加强了对信用评价的保护,检察机关在开展执行监督工作时可能就要注意到法院有无错误地把当事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再如民法典草案第三十六条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作了规定,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也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编辑: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