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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冒用我的信息惹上官司,凭啥要我担责”
2020-06-12 16:18: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一起行政诉讼申诉案的当事人何某与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握手言和后,将这一好消息告诉了绵阳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

  2018年,何某收到法院传票,告知其名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家属已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与肇事的驾车人共同承担30余万元赔偿款(后法院判决未予支持,交通肇事者作出赔偿)。

  “我名下什么时候多了辆电动自行车?还撞死了人?”何某一头雾水。经调查后得知,2016年7月,绵阳市某车行员工韩某用何某的个人资料,申请办理了一辆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后这辆电动车的实际持有人汤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别人冒用我的信息惹上官司,凭啥要我承担责任?”面对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诉求,何某感觉很委屈,决定起诉作出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交警部门,请求确认该非机动车行政登记行为无效,注销登记在其名下的非机动车行驶证。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交警部门在办理该车辆登记业务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原告认为系他人冒用身份办理登记手续,却未举证证明。两审法院均未支持何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何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2019年底,何某就此案向绵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绵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交警部门在办理该车辆登记时依法进行了形式审查,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但韩某向交警部门提交的《四川省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中“何某”的签名与其本人的其他签名确实存在较大差异,不能排除系他人冒用。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减轻当事人诉累,该案承办检察官决定与行政诉讼双方当面沟通,争取促成和解。经过多次奔走,被告单位愿意与何某达成和解,撤销登记在何某名下的非机动车,何某也赞同检察机关提出的调解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绵阳市检察院组织下签署了案件和解书,由何某向交警部门书面提出注销非机动车申请,交警部门随后为其办理了注销登记。

  编辑: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