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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查延期的案子少了,效率自然提了上来
2020-06-22 17:39:00  来源:检察日报

  “没想到检察院办案效率这么高,很快就对我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日前,当事人李某甲对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原来,费县检察院在办理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时,李某甲辩解自己有一辆挖掘机和一辆工程车,其购买柴油多为自用,而侦查卷宗中并无相关证据。承办人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询问证人李某乙,并要求李某甲提交相关证据,确认李某甲辩解属实,后依法对李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是费县检察院严把“三关”,降低“案-件比”的一个具体案例。今年以来,该院将降低“案-件比”作为一项硬任务,通过严把案件入口关、审查关、问效关,有效降低“案-件比”。

  严把入口关,源头把控到位。针对证据标准、法律适用不统一、补充侦查质效低等问题,该院与费县公安局会签《关于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暂行办法》,引导侦查机关更加全面地搜集、固定证据,利用提前介入程序、诉前审查办案说明等方式,提前发现解决问题,缩短案件审查周期,杜绝案件受理标准不统一、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严把审查关,程序机制到位。针对程序空档、不当退查等问题,该院与费县公安局会签《费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实施意见》,规定了退查、延长审限的审批机制,要求延长审限和一退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二退以及二退后的第三次延长审限报检察长审批,坚决避免借用办案期限进行“空退”的现象。同时,要求承办检察官强化自行补充侦查能力,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退回补充侦查的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加强释法说理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严把问效关,跟踪监督到位。该院主动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对公安履职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实行通报机制。如,补充侦查发出两周后,承办检察官必须跟踪问效,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交流,督促补查,减少后续退查,对怠于履行补查进行通报。目前,该院已对1起侦查人员怠于履行补查工作案件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机关降低‘案-件比’的举措,提高了我们的办案质效,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直接联系我们补查证据,加上后续的监督指导,退查延期的案子少了,我们的效率也提上来了,工作风气持续向好。”费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王士永说。

  据了解,今年前4个月,该院“案-件比”为1:1.17,相较往年实现了突破。

  

  编辑: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