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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假口罩”类案件怎么办理?泰兴检察院派员参加联席会议探讨
2020-02-10 16:10:00  来源: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查获的口罩已经暂时扣押,下一步如何办理,还想听听检察官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如是说。

  2月5日上午,泰兴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主任何璇和员额检察官顾莹列席了一个特殊的联席会议。

  这场会议主要讨论三起涉疫情案件,检察院、公安局均派员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详细听取了目前案件的情况。

  “口罩的采购方和具体的承接方,这块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查明。另外,口罩的鉴定报告需要尽快拿到,确定是否具有防护作用。”何璇看着物流清单,严肃地说道。

  下一步案件将如何办理,我们将持续关注。

  相关拓展

  根据囯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用于疾病预防的口罩属于医疗器械。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医疗器械,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营者还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编辑: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