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护特殊时期
法治护航共渡难关
检润民企七条意见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2月5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防疫期间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的七条意见》,积极响应泰州市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促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高效妥善办理涉企案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障涉案企业正常经营。
文件要求:
一、开辟检察服务中心涉企绿色通道,落实12309热线电话值守制度,提供网上预约、电子卷宗、异地阅卷等便利措施,确保企业诉求及时受理办理。实施“员额检察官首办责任制”,对企业当事人来信来访跟踪负责,及时答复。
二、对受理的涉企案件,在遵守保密规范和防护措施前提下通过电话、远程提审等方式加快办案节奏,确保不因疫情延长办案期限。对于企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依职权直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商请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
三、对于涉企制售假冒伪劣防疫产品、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危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依法办理。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对案件处理存在疑问的,通过电话、视频会议、内部文件通道等方式及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
四、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犯罪危害结果扩大的,原则上不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及时甄别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
五、落实平等保护要求,结合犯罪嫌疑人犯罪危害性大小、主观恶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综合判断,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起诉的不起诉。对确有羁押必要的,可在复工复产、对外联系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六、办理涉及生产、销售具有防护性能产品的案件,应充分考虑防疫期间相关物资短缺等实际情况,妥善处置涉案财物。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同意涉案企业按照法律和政策许可的方式继续生产,优先保障防控疫情需要。
七、结合办案情况,及时分析疫情防控中企业风险和行业监管漏洞,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助力完善疫情防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