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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选举权恢复啦!”
2021-11-29 08:51:00  来源: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11月15日下午,古溪镇横垛村委会会议室内,一项特殊的宣告仪式正在举行。公安机关通知阿衡(化名)和他所在的村委会,阿衡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泰兴市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在即,各村居选民登记工作也即将启动。11月15日,阿衡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届满当日,在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现场监督下,泰兴市公安局古溪派出所通过电话方式对在外打工的阿衡进行解除宣告,确保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净化基层政治生态中的职能作用,保障换届选举公正、合法、有效进行,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范围内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进行了专项监督,通过联合调查、数据比对、排查走访等方式,监督公安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查衔接不畅、漏管等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内容实。

  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既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司法工作,更是一项事关基层政权巩固的重要政治工作。泰兴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和日常管理,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管漏管和违法参加选举,为选举依法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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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编辑: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