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畅)“感谢检察机关监督抗诉,我会尽快执行法院判决,足额赔付。”近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请抗诉,一起民事监督案件的申请人黄某某拿到法院改判后的民事判决书,对改判结果表示认可。
“明明各负一半责任,为什么我实际赔付的金额比他多?这不公平!”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黄某某是责任方之一,但对于法院的一审生效判决他表示不服,申请再审也被驳回。2024年初,他向浦东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原来,2020年,夏某某在横穿马路时被韩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某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负主要责任;韩某驾驶车辆疏于观察,而黄某某驾驶车辆向韩某对向驶来时违规使用远光灯,韩某、黄某某二人负次要责任。后夏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其家属向法院起诉韩某、黄某某以及二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情况,酌定夏某某承担事故50%的责任,韩某、黄某某各自承担事故25%的责任。审查案卷后,承办检察官发现,根据各方过错,法院对于事故的责任划分并无错误,但是在机动车商业险的法律适用上确有不当。
由于韩某、黄某某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韩某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万元,黄某某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0万元。然而,法院先行扣除二人的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理赔额度,再按各方责任比例计算侵权人个人支付部分,最终判决由韩某、黄某某个人各赔偿14万余元。这导致黄某某一方的实际赔付总额高于韩某一方,有悖二人各承担25%赔偿责任的事实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2024年4月12日,浦东新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就该案办理情况发表意见。“根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同一案件中若有两个以上机动车责任方,对于商业险的抵扣,应首先依据责任比例明确各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赔偿数额,再就该数额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最后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实际承担。否则将导致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出现偏差,从而利益受损。”承办检察官说。听取案情介绍后,人民监督员表示,原审判决确实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于是,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抗诉。上海市检一分院审查后于2024年5月2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纠正了原生效判决对韩某、黄某某个人自行承担责任金额的计算问题,抵扣交强险后,二人分别按照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数额,经过各自抵扣商业三者险,韩某最终承担剩余的19万余元,黄某某承担剩余的9万余元。
针对改判结果,黄某某、韩某、伤者家属以及保险公司均表示认可。目前,保险公司理赔款已经赔偿到位,黄某某、韩某二人承诺将积极按照法院再审判决向伤者家属尽快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