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对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对本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本院立案侦查。
4.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情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依法行使立案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对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
6.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依法负责刑事赔偿工作。
7.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批准逮捕213件275人,提起公诉698件908人。有力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对33名被告人利用“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公安部督办的网络传销案、非法买卖、储存300余公斤剧毒化学品案件提起公诉,均获法院有罪判决。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生产、销售2.75吨过期鸡、鸭副食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捕75件115人,不诉17件22人。
2、有效化解涉检矛盾纠纷。严格执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察长预约接访37件70人,带案下访5次。远程视频接访9次,启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17件26人。开展司法救助3件3人,发放救助金6.5万元,帮助一名刑事被害人打开心结,重返校园。成功调解一起故意伤害案,当事人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全国“两会”期间,对4名非法上访的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批准逮捕,这是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后泰州地区首例以寻衅滋事罪办理的“非访”案件,全国“两会”期间,泰兴是泰州地区进京访数量最少的地方。
3、突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持续开展“美丽泰兴护航”行动,把打击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犯罪作为重点,先后办理污染环境案件3件,滥伐、盗伐林木案件12件,非法狩猎案件2件。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成立环保专门办案小组,建立环保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机制,依法快捕快诉,铺就“绿色通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1件2人,依法批捕中央环保组交办的污染环境案件1名犯罪嫌疑人,及时介入省院督办的非法填埋500余吨危险废物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从快批捕张某等犯罪嫌疑人。
4、全力保障经济转型升级。迅速出台服务全市“十三五规划”的实施意见,细化服务保障转型升级的举措22项,相关做法得到了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起草《“六能合一”服务保障“六大工程”》的相关报告,被市委政法委列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重点项目。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妥善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48件85人。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成功引进的江苏虹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电梯轨道生产线项目顺利运营,我院荣获泰兴市“服务‘项目大突破’先进单位”称号。建立院领导“账单式”服务企业机制,班子成员分别走访重点企业,提供法律帮助,预防职务犯罪,护航企业发展。在黄桥老区、虹桥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设立派驻检察室,围绕中心工作,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发展
(三)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内设机构15个,分别是:办公室、纪检组、政治处、监察室、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侦查二科、综合科)、未成年人检察科、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公诉局(一科、二科、综合科)、侦查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刑事执行检察科、案件管理监督科、法警大队。
2、派出机构:黄桥检察室。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说明
2016年度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收入3968.38万元,比上年增加1693.5万元,增长74.44%。支出2806.98万元,比上年增加688.8万元,增长32.52%。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的调增和城投公司投入老大楼改造经费。
(二)收入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收入3968.38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3034.79万元,比上年增加863.15万元,增长39.75%。主要原因是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和提租补贴增加。
2. 其他收入933.59万元,主要是:基建账户利息收入40.59万元;城投公司转入老大楼改造经费793万元;财政收回存量资金拨款100万元。比上年增加830.35万元,增长804.29%。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基建账户利息收入和老大楼改造经费。
(三)支出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支出2806.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81.19万元;项目支出925.78万元,主要实施主要实施预防邮路项目、反贪和反渎业务项目、公诉和审判监督项目以及速录员和劳务派遣工等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说明
2016年度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3034.79万元,比上年增加863.15万元,增长39.75%。财政拨款支出2706.98万元,比上年增加588.8万元,增长27.80%。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的调增和城投公司投入老大楼改造经费。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说明
1.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度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2706.9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563.14万元,占94.69%;住房保障支出143.84万元,占5.31%。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583.4万元,支出决算为2706.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70.9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福利和提租补贴调增和增加了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支出。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366.36万元,支出决算为1737.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7.15%,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福利增加。
(2)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81.58万元,支出决算为125.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4.40%,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物业管理费。
(3)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年初预算为60.52万元,支出决算为699.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56.35%,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省政法转移专项资金的支出,主要用于办案设备和办案业务费支出。
(4)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74.94万元,支出决算为7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5)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无,支出决算为68.84万元,主要原因是:年中增加了在职和退休人员提租补贴预算。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81.1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676.5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04.6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06.9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563.14万元,占94.69%;住房保障(类)支出143.84万元,占5.31%。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81.1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676.5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04.6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说明
1.“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为21.01万元,支出决算为90.52万元,完成预算的430.8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72.76万元,完成预算的484.7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7.97万元,完成预算的132.83%;会议费支出决算为0.06万元;培训费支出决算为9.73万元。
2016年度“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利用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弥补列支办案业务工作的车辆运行、办案车辆更新和办案人员参加省市业务工作培训支出。
2.“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2.76万元,比上年增长38.48%,主要原因是更新了一辆办案车辆;公务接待费支出7.97万元,比上年下降1.48%,主要原因是压缩接待成本和次数;会议费支出0.06万元,比上年下降78.57%,主要原因是会议次数减少;培训费支出9.73万元,比上年增长33.84%,主要原因是省市院各类专业培训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2.7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9.33万元,主要用于更新了一辆办案车辆。公务用车运行支出43.43万元,主要用于车辆保险、维修、过路费和汽油费等。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9辆。
(2) 公务接待费支出7.97万元。其中: 2016年度共接待国内公务接待支出7.97万元,主要用于各地检察院来我院参观学习调研接待支出,2016年度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80个,来宾807人次。
(3) 会议费支出0.06万元。2016 年度全年参加会议6人次。主要为零星参加省市检察院业务会议支出。。
(4) 培训费支出9.73万元。2016年度全年参加培训80人次。主要为参加各级检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4.67万元,比上年增加128.91万元,增长170.16%,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在职人员的其他交通费支出和电费、差旅费、办公费有所增加。
(十二)采购情况表说明
2016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78.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5.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793万元。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部门共有车辆1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