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被判收监执行的情况分析
2017-10-25 11:09:00  来源:

   一、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印发的《2017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点》中指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被法院判决收监执行的情况也依然发生。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我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1件16人,不批准逮捕6件10人,其中有5人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决收监执行。(马某某等5人盗窃案、陆某某等4人盗窃案)
  二、原因分析
  一是出于对审查逮捕案件质效的考量,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直接影响是否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收监执行的5名未成年人被告,均系涉嫌盗窃犯罪,虽有多次盗窃情节,但盗窃数额仅达“较大”标准,依法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故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如马某某等5人盗窃案件中,有4人被取保候审,虽最终被判处拘役,但仍有3人被法院仍决定收监执行。
  二是法院审判阶段将是否能够缴纳罚金作为是否判缓的重要依据。陈某等3人盗窃案件中,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人认为陈某具备有效监护条件,但鉴于其未缴纳罚金,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在办案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具体结合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事情起因、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是否取得谅解等多方因素综合评价,理性适用不捕。
  二是加强不捕帮教,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对不捕案件进行实时回访,充分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在取保期间的各项表现,充分调动社区、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帮教,降低再犯危险性。
 

 

  

  编辑:叶晶